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715,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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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被 告 洪建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1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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