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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務毅
被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 萬6,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 萬2,8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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