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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陳柏年
被 告 彭麗珊
被 告 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1,3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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