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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龍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世運
被 告 黃千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6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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