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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前輝
被 告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被 告 林榮輝
林榮順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3,9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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