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784,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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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葉又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庭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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