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94,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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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嘉祥
彭宣瑋
廖秀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王嘉祥與廖秀粧間就新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92年8 月26日所為之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塗銷,另應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彭宣瑋與廖秀粧就系爭建物於93年10月19日所發生贈與合意之債權行為及同年11月9 日因贈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近1 年內鄰近系爭建物之房地交易價格,計算本件起訴時系爭建物及其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1,766,524元【計算式:面積105.7 平方公尺×0.3025(每平方公尺為0.3025坪)×每坪交易單價368,000 元=11,766,524元】,扣除土地價值4,998,75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9,000 元×權利範圍1/4 =4,998,750 元),是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為6,767,774 元(計算式:11,766,524元-4,998,750 元=6,767,774 元),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僅為176,176 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為證,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176,17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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