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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張錦籐(原名李錦籐)
以上原告與被告達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達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達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及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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