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訴,215,2020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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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王立訢
即 被 告
王宏志
歐陽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正罡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4,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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