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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陳重何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參 加 人 黃珮榕
被 告 龔陸準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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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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