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縈翊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錦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請求新臺幣20萬5,000元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應具體表明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法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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