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訴,348,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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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王鳳英

被 告 李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上午9時許,夥同不知名人士前往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1樓住處(下稱系爭住處),持鐵鎚敲擊伊所有、置放於上開住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使系爭車輛擋風玻璃、副駕駛座車窗玻璃破裂,右側車身(含右側方向燈、車把)烤漆毀損,致伊受有修復系爭車輛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持鐵鎚毀損系爭車輛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毀損照片、行車執照、估價單、監視錄影光碟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3、35、47至49頁,監視錄影光碟置於卷末證物袋),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相關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準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查,原告主張其系爭車輛修復費用29萬4,536元,有原告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觀諸上開估價單,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以修復系爭車輛,,則就上開修復費用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所生費用,應扣除其折舊,方為必要費用。

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載,「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369/1,000,且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

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第8款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次查,系爭車輛係104年3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35頁),於本件事故107年4月11日發生當時,已使用3年2月,則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即零件扣除折舊後費用為6萬9,448元,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6萬9,4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2月15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9年2月14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所命被告給付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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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94,536×0.369=108,684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4,536-108,684=185,852第2年折舊值 185,852×0.369=68,579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5,852-68,579=117,273第3年折舊值 117,273×0.369=43,274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7,273-43,274=73,999第4年折舊值 73,999×0.369×(2/12)=4,551第4年折舊後價值 73,999-4,551=6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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