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臺灣興創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喬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臺灣興創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童喬慈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邱國興,嗣於民國109年2 月14日變更登記為童喬慈,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童喬慈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