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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4號
被 告 賴錦慧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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