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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呂智雄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呂廷漢
兼法定代理人 呂恆華
被 告 張哲瑋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鴻
陳甄佩
被 告 鄭名哲
兼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鄭瑋鋒
被 告 陳冠勳
兼法定代理人 陳力銘
被 告 蔡宗言
兼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被 告 王祐維
兼法定代理人 王仕達
郭瑞玲
被 告 許廷憶
兼法定代理人 朱雅菁
被 告 林奕祥
兼法定代理人 林振彬
被 告 喻稚碩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逸芳
被 告 蔡雨霈
蔡璋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按,原告於109 年2 月10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時,被告甲○○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
然被告甲○○業於109 年4 月15日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乙○○之代理權因而消滅,故依前揭規定,應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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