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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林慧紅
林各豊
林億華
林寶貴
林翠燕
林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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