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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張殿珍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簡水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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