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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被 告 陳建州
陳敏華
陳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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