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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連高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約定兩造共同遵守貸款總約定書,且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合意約定涉訟時以原告「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依原告主張,本件消費性貸款係被告向原告延平分行申辦,部分貸款並指定撥入被告於原告松江分行開設之存款帳戶,且原告總行位在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分行位在臺北市大同區、松江分行位在臺北市中山區,俱非屬本院轄區。
是本件自應由原告延平分行所在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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