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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儀真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高**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高**之真正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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