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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輔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育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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