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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上訴人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621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6,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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