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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原 告 侯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又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8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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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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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
├────┼──────────────┼─────┤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
│ ├──────────────┼─────┤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 │1,000 │
│ ├──────────────┼─────┤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
│ ├──────────────┼─────┤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
│ ├──────────────┼─────┤
│ │1,000萬元以上 │5,000 │
├────┼──────────────┼─────┤
│非財產權│ │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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