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補,19,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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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鐘點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6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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