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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鄭淑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鄭銘祥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石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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