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
原告王復欣
訴訟代理人黃靖騰律師
被告簡經芳
訴訟代理人簡宏毅
簡德年
童惠亭
簡守仁
簡守義
簡淵泉
簡錦湖
簡桂卿
江嘉文
簡枝全
簡重光
簡聰吉
簡吳百合
簡水源
童王智
訴訟代理人鄭素蘭
被告童秀雲
訴訟代理人尹端屏
被告童孟華
林清功
林宛瑩
簡莉文
簡抱治
王嬿茱
簡敏郎
簡敏雄
簡志宇
顏若凡
顏若亞
顏家麒
童彥(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吳美容
江良文
簡黛妮
簡安琪
簡欣如
楊昆城
楊昆壁
楊昆錫
楊彩絹
許正隆
許正儒
許美華
簡于雯
簡美玲
簡美華
羅基誠
林淑玲
廖俊林
陳德盛
陳德超
陳雯玲
施陳簧霹
簡燕君(即簡達二之繼承人)
童志揚(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志凱(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鄭玉雲(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明仁(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文琪(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通雄(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武治(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彩雲(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百傑(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淑孜(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裴君(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琦君(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淑雲(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甲乙(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彰平(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一中(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徐滄明律師
被告童娟娟(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茂(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淑慎(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童毓慎(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林建勇(即童玉堂之繼承人)
李敏誠(即陳鳳琴之繼承人)
李慈昇(即陳鳳琴之繼承人)
簡育書(即簡漢柏之繼承人)
簡惠琅(即簡漢柏之繼承人)
簡惠玲(即簡漢柏之繼承人)
陳盛能(即陳加木之繼承人)
陳盛攢(即陳加木之繼承人)
陳秋鑾(即陳加木之繼承人)
陳玉燕(即陳加木之繼承人)
共同
兼訴訟代理
人陳建良(即陳加木之繼承人)
被告童謝碧霞(即童信雄之繼承人)
童培雯(即童信雄之繼承人)
謝培琪(即童信雄之繼承人)
童培促(即童信雄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原告於113年8月31日前提出完整共有人資料及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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