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恩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惠閔、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650元(計算式:887,650+105,000=992,6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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