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希臘商優凡尼卡斯塔沃斯公司
設Kampos Palaias Pellas, Pella 00000,Greece法定代理人 GIOUVANIKAS PANAGIOTIS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峻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9,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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