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原 告 Hay Day Farms Holdings,LTD
兼法 定
代 理 人 Atsuya Ichida即 Lyndon Ichida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蔡憲洲
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律師
張詩芸律師
被 告 FeeDx Holding, Inc.
法定代理人 夏其珂(HSIA Chi-Ko)
唐靖憲(TANG Ching-Hsien)
被 告 李俊邦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
吳霈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Hay Day Farms Holdings,LTD「法定代理人 Atsuya Ichida aka Lyndon Ichida」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Atsuya Ichida aka Lyndon Ichid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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