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補,45,2021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翔齡
被 告 謝儀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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