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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債 權 人 陳學良即洪慧雪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陳媺涵即洪慧雪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袁敬樺
債 務 人 洪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黃金五台兩,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日公告之黃金賣出牌價,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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