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被 告 陳實
陳叡堂(陳瓊玲之繼承人)
陳叡明(陳瓊玲之繼承人)
陳瓊美(陳瓊玲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00樓
賴志明(陳瓊玲之繼承人)
陳木生
洪坤山
洪清賜
洪進興
趙洪梅花
洪文琦
陳人豪
陳重安 (遷出國外,
被 告 陳彩雲
訴訟代理人 陳季謙
被 告 陳月雲
洪國輝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二姓名欄中「陳瑞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叡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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