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25號
原 告 林裕雄
朱智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被 告 陳新琬即私房衣櫃工作坊
兼
訴訟代理人 龔劉彩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龔峯岑
被 告 蘇忠彥即日大童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欄中關於「楊敬庸」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忠彥」;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又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件所示附圖,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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