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訴,23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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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林嘉儀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被 告 呂佳宜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訴外人陳耀隆係於民國95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生活原本簡單、幸福。

數月之前,原告不意得知陳耀隆竟與昔日同事即被告私下有親密交往,經查看裝載於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檔案(下稱系爭錄影檔案),陳耀隆與被告竟互相傾訴愛意及調情,包括109年8月23日所錄得之「(被告:我想和你在一起,真的)陳耀隆:我不會走,你看著我我不會走了,我不會走」、「被告:你對我真的很重要…我不能沒有你」、「陳耀隆:…抱抱…,過來、過來…我不會走,我答應你我不會走,我答應你可以嗎?相不相信我,來…抱好」、「被告:只是想和你說我們兩個的組合去哪裡都可以」、「陳耀隆:好,來讓我抱一下…你是我的寶貝…體會一下我的心情,我什麼都不要,你知道嗎?」、「(被告:我是很愛你的)陳耀隆:我也是那麼愛你,不然我不會那麼在乎你,你知道嗎?親我〈兩人親嘴聲〉)、「(被告:如果不是你的反應,我不會變得那麼瘋狂,真的不是)陳耀隆:沒有事了,我知道,我不會有下次,我不會這樣子,真的…真的我沒有事了,來,過來抱我」、「被告:你知道我很害怕,你答應我說會離婚」、「被告:老公,如果以後我們順利的話,我們就…我們就可以走去捷運,然後偶爾也可以來住」、「陳耀隆:佳宜,我沒有辦法跟你出去,我要體諒我老婆的感覺」、「被告:因為我已經跟你說了,你對你老婆已經沒有感覺了,就像我對史丹…就是我對史丹也沒感覺,我不會覺得不陪他怎麼樣,就像我覺得你對你老婆一樣…」、「(陳耀隆:我已經跟你說了,我不會想再知道,你要出去玩你就出去玩)被告:我也會跟你說…我會和你說好不好,老公」、「(被告:你在乎我嗎?你很在乎我嗎?)陳耀隆:會拉(被告:你不會)陳耀隆:不然我為什麼在這邊…」、「(被告:我愛你)陳耀隆:好,對不起〈兩人親嘴聲〉…」、「(被告:我覺得你好像沒有前幾天那樣愛我,對不對)陳耀隆:我很愛你(被告:我覺得我把你交心)陳耀隆:我很愛你,你知道嗎?不然我不會現在在這裡」、「(被告:你真有想為我不顧一切嗎?可以嗎?)陳耀隆:我沒有嗎」。

原告查悉上情後,即向陳耀隆、被告提出警告,要求二人不得再有來往,孰料其等非但未予理會,更於109年12月11日電話中親暱互稱對方為「老公」、「老婆」!㈡原告已不再希望陳耀隆回心轉意,然被告明知陳耀隆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陳耀隆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發展婚外情,相偕親密出遊(包括:107年11至12月共同前往日本北海道、108年1至2月共同前往日本九州、108年4月間共同前往美國關島、108年6月間共同前往日本中部地區)、聚餐、共同過夜,被告所為已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幸福,並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身心嚴重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準用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與陳耀隆為多年合作搭檔,陳耀隆雖工作能力突出,但因情緒暴躁、起伏甚大,故被告也另找其他工作搭檔合作。

不料,陳耀隆於109年8月23日工作結束、靠近系爭車輛時突然向被告告白、下跪,且不斷以不工作(剪輯影片)之言語控制被告,甚至情緒失控拉扯被告上車,被告害怕到嘔吐不止、多次表達要回家,但基於人身安全考量且為求當日中午前可順利交件給客戶,始附和、安撫陳耀隆,但被告並無與陳耀隆交往,此由系爭錄影檔案錄得被告有淒泣叫聲、哭喊要回家、喊痛、仍心繫工作等情可明。

系爭錄影檔案中被告所提「我想和你再一起」,係指「再繼續一起工作」、「我不會問了」係指被告另找其他工作夥伴乙事、「我現在就是不想要你陪我」係指被告想要減少與陳耀隆的工作合作、「我不想發誓我的錯嗎?」則是陳耀隆強迫被告發誓及要被告重複其話或照其意思講一遍我愛你等語,而陳耀隆所提「他的感覺對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則是指被告另一工作夥伴郭芳成。

㈡原告經營社群軟體活躍,為爭取流量及吸睛度,習慣性使用誇大言論,未能對事實有精準認知,疑將自身帶入周揚青事件,且原告擇其有利之系爭錄影檔案提出,卻故意不提供其他有利被告之行車紀錄器檔案。

另被告與陳耀隆共同出國皆係公務出差行程,亦非原告所稱出國約會遊玩。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準此,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㈡原告與陳耀隆於95年間結婚迄今,而被告知悉陳耀隆為有配偶之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其等戶籍謄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定。

另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陳耀隆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陳耀隆為男女朋友之交往,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包括互相傾訴愛意、調情、互稱老公老婆、親密出遊、聚餐、共同過夜等,則為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⒈經本院勘驗系爭錄影檔案,勘驗結果顯示被告於109年8月23日在系爭車輛上,確實有向陳耀隆表示「我想和你在一起」、「你對我真的很重要」、「我不能沒有你」、「我是很愛你的」、「我愛你」、「你真有想為我不顧一切嗎?可以嗎?」等語,而陳耀隆亦回以「我不會走」、「相信我」、「我也是那麼愛妳,不然我不會那麼在乎妳」、「我很愛妳」等語;

此外,二人尚有擁抱、親吻等舉動,被告甚向陳耀隆表達其對未來共同生活之憧憬:「如果以後我們順利的話,…我就可以走來這邊洗頭…然後我們走出去那邊就是夜市…我們就可以走去捷運,然後偶爾也可以來住」(詳如附表所示)。

另參陳耀隆於109年12月11日與被告通話時之錄音譯文,陳耀隆不斷以「老婆」稱呼被告,且提及「是妳說:『老公你要不要來,但是知佳也在』,…」、「如果我給妳那麼大的壓力,我們為什麼還要在一起呢?」(見本院卷第135至142頁),可見被告與陳耀隆確有傾訴愛意、肢體親密接觸、互稱「老公老婆」等親暱互動行為,衡以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正常社交往來分際,足以破壞原告與陳耀隆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⒉被告雖辯稱其於109年8月23日係受陳耀隆突然告白、情緒失控並有肢體拉扯、脅以不工作,為人身安全及順利完成工作等考量,故為前開附和、安撫陳耀隆之話語,且無親吻、擁抱之舉動等語。

惟查:⑴系爭錄影檔案FL03(即原證2)雖錄得系爭車輛晃動、被告尖叫哭吼等情,且證人陳耀隆亦到庭結證稱:上車前我跟被告表白、說我喜歡她、希望她接受我,但被告拒絕我,我就抓著被告叫她發誓說喜歡我、以後都聽我的、什麼事都找我做,但被告拒絕、在哭,因為旁邊人蠻多的,我就把被告拉上車等語(見本院卷第270頁)。

⑵然經本院勘驗前開錄影檔案,由系爭車輛前擋玻璃觀察,未見車外尚有其他行人,且未有陳耀隆強拉被告上車之情,顯與證人陳耀隆所述情節未合。

再者,系爭錄影檔案FL03、04(即原證2、3)為被告與陳耀隆上車前後之連續錄影檔案,時間緊接、被告情緒一貫,倘證人陳耀隆前開所證為真,為何未見被告續為拒絕陳耀隆之解釋或表達害怕之意,僅表示:「我想和你在一起」、「我不能沒有你」等語(見本院卷第232至233頁),亦有違情理。

復考量證人陳耀隆已與原告分居、感情生變並曾討論離婚事宜(見本院卷第276至278頁),且經原告提起本訴指稱其與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被告利害關係一致,是其前開所證,尚難憑採。

⑶實則,依系爭錄影檔案FL03、04(即原證2、3)勘驗結果可知,陳耀隆曾表示:「我可以在妳前面瘋了嗎?我可以罵郭芳成嗎?還是我要那麼做,妳一定要這樣對我,是不是?」等語(見本院卷第232頁)、被告亦稱:「賴佳瀅又怎麼樣,她就只是個拍攝,她又沒有辦法跟他一起跑,賴佳瀅又不是受邀的代言人,我是!」等語(見本院卷第234頁),準此,被告與陳耀隆該次爭執緣由,應與其等工作內容相關,而非陳耀隆強迫被告接受情意之故。

況且,系爭錄影檔案FL20、FL21(即原證15、16)亦錄得被告提及:「就像我不會逼你離婚一樣」、「我覺得你好像沒有前幾天那樣愛我」等語,益徵被告與陳耀隆發展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關係已達相當時日。

⑷至被告否認其與陳耀隆有親吻、擁抱之舉,而證人陳耀隆亦證稱:「(你說『親我』,後來有聲音。

你們有親嘴嗎?那個聲音是什麼?)我說過來親一下,被告有躲,那個聲音是我自己發出的聲音」、「(為何你會說『好,來讓我抱一下』是出自何意?)因為我想要抱被告,但被告都躲掉」等語(見本院卷第271、275頁),惟本院審酌被告不斷指稱證人陳耀隆情緒暴躁、起伏甚大,不符合其所預期即會以瘋狂脅迫方式直至被告妥協,且證人陳耀隆亦證述其當日因被告拒絕追求而情緒激動、拉扯被告,然依系爭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卻未見證人陳耀隆因被告上開躲避親吻、擁抱之舉動而表示憤怒或不滿(見本院卷第234至236頁),堪認證人陳耀隆上開證述應係維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另否認其為陳耀隆之109年12月11日通話對象,並以證人陳耀隆到庭證稱:這是我自己的自言自語、假裝在講電話,因為我知道原告都會錄音,所以我都會說一些有的沒的讓原告錄下來,我不知道原告從哪裡錄到的等語為據(見本院卷第277頁)。

惟細繹陳耀隆之109年12月11日錄音譯文,內容具體且多有應答,顯有特定對話對象;

加之其間陳耀隆提及:「等一下有知佳、等一下有你老公或怎樣,我就說我沒有,我路過就路過,沒有要盯你,我沒有和史丹一樣臨時出現或怎樣,感覺是不一樣的」、「我已經很小心了,我注意不會被抓到或什麼,我也不是忽然間,如果今天是我直接衝上去、跑到你旁邊,我也不管知佳或你老公有沒有在旁邊,我突然間跑出去,這樣造成你的困擾是我王八蛋」等語(見本院卷第140至141頁),因「史丹」為被告之配偶、「知佳」為被告與陳耀隆之同事(見本院卷第277至278頁),應可推知陳耀隆之通話對象應係被告無疑。

⒋至原告主張被告尚與陳耀隆親密出遊、聚餐、共同過夜等節,並提出被告與陳耀隆之社群網站Facebook打卡紀錄為證。

稽以被告與陳耀隆之入出境資料,雖可見其等於107、108年間曾數度搭乘同班機出境之情(見限閱卷第23、27頁),然經被告提出出國辦公之報導否認(見本院卷第317至335頁),而原告就其此部分之主張,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即屬不能證明,自不能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被告與陳耀隆既有為如本院於前開三㈡⒈所認定之逾越正常社交往來分際行為,足以破壞原告與陳耀隆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則原告依首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

茲審酌原告係大學畢業、現經營美容美甲工作室,名下有不動產3筆及汽車1輛(財產總額337萬4400元);

被告係大學畢業、現任職於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月薪約5萬2000元,108年度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計99萬2834元,名下無財產,業據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12至115、121至123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

再考量原告所得證明之侵權行為事實為被告與陳耀隆於109年8月23日、109月12月11日之親暱互動行為(即傾訴愛意、親吻、擁抱、互稱「老公老婆」),併佐以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及社會地位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0萬元為允當,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2日(見本院卷第9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受拘束,爰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駁回而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卷證出處 勘驗結果 01 本院卷第232頁即系爭錄影檔案FL03(原證2) 呂佳宜:我沒有,我想和你在一起,真的(邊哭泣邊說) 陳耀隆:我不會走,你看著我,我不會走了,我不會走, 不要說對不起(高分貝大吼) 呂佳宜:你對我真的很重要(邊哭泣邊說) 陳耀隆:我不會走,我不會走,我不會走了 呂佳宜:我不能沒有你(哭吼) 陳耀隆:我不會走,我不會走 02 本院卷第233頁即系爭錄影檔案FL04(原證3) 陳耀隆:抱抱,過來,過來…我不會走,我答應妳我不會 走,我答應妳可以嗎?相不相信我,來,抱好! (略) 陳耀隆:好,來,讓我來抱一下 03 本院卷第235頁即系爭錄影檔案FL05(原證4) 呂佳宜:我是很愛你的 陳耀隆:我也是那麼愛妳,不然我不會那麼在乎妳,妳知 道嗎?親我(疑似親嘴聲) 04 本院卷第238至239頁即系爭錄影檔案FL33(原證5) 呂佳宜:喂…喂…喂…喂 陳耀隆:嗯? 呂佳宜:老公(亦疑似「我說」),如果以後我們順利的 話,我們就… 陳耀隆:我知道阿 呂佳宜:我是說真的 陳耀隆:我知道阿,我知道所以才會來這裡啊,對不對! 呂佳宜:這樣我就可以走來這邊洗頭 陳耀隆:嗯 呂佳宜:然後我們走出去那邊就是夜市 陳耀隆:我知道,我當兵在這裡 呂佳宜:阿? 陳耀隆:我當兵在這裡,我當兵最後退伍在這裡 呂佳宜:我們就可以走去捷運,然後偶爾也可以來住 陳耀隆:我知道 05 本院卷第194頁即系爭錄影檔案FL20(原證15) 呂佳宜:你在乎我嗎?你很在乎我嗎? 陳耀隆:會啦 (略) 呂佳宜:可是我說真如果我今天就是想好好慢慢,就像我 不會逼你離婚一樣,就是慢慢解決這些事情,我 們就可以,我們就工作跟生活都可以很好啊 陳耀隆:真的不行,不是慢慢解決,妳叫我,就像妳跟我 ,就像妳今天說的,我等一下活動完,我跟阿成 說,叫他不要理我,你就和你老婆離婚,你知道 那種輕重,你雖然說沒有沒有,不是那麼說,阿 成跟你老婆不是那麼比喻的 06 本院卷第194、243頁即系爭錄影檔案FL20(原證15) 呂佳宜:可是我的意思是,你前幾天說什麼你很想、你很 想說,是說因為我教你不要說你才沒有說,是真 的嗎? 陳耀隆:對啊,是啊 呂佳宜:是真的還是因為逼你? 陳耀隆:是真的 呂佳宜:我愛你 陳耀隆:好,對不起,是真的,你剛要說什麼?不是因為 你怎樣 07 本院卷第196頁即系爭錄影檔案FL21(原證16) 呂佳宜:我覺得你好像沒有前幾天那樣愛我,對不對 陳耀隆:我很愛妳 呂佳宜:我覺得我把你交心 陳耀隆:我很愛妳,妳知道嗎?不然我不會現在在這裡, 我還是一樣,如果妳真的覺得我不重要,妳真的 覺得郭芳成的事情… 呂佳宜:你會盡量,可是我問你一個問題 呂佳宜:你真有想為我不顧一切嗎?可以嗎? 陳耀隆:我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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