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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46號
原 告 柯丁文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品喆律師
被 告 陳郁琦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石正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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