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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憶騏
特別代理人 陳鳳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福鵬(即張陳香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9,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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