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訴更一,13,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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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博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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