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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 告 林玉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 告 郭曉玲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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