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重訴,496,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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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其龍
葉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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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賈筱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媛貞

黃宗仁
林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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