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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原 告 詮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慎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 告 允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卿曉
被 告 和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卿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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