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事聲,6,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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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余祈霖
異 議 人 寰宇宬世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相 對 人 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月10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未善盡公共管線養護修繕之責任,使異議人余祈霖所有車位上方天花板附連排糞管線,因年久失修,滲漏糞水與樓板水泥落灰混合後滴落在第三人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宇世宬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車殼上,因車殼長時間受污水侵蝕污損導致毀損,受有維修費用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之損害。

第三人環宇世宬公司將系爭車輛交由異議人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宬世公司)代表人余祈霖使用,異議人將車輛送修,並由環宇宬世公司墊付維修訂金,環宇世宬公司將其對於相對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環宇宬世公司及代表人余祈霖。

經核系爭車輛所使用之車殼為進口原料,於市場上並無可替代性,且車商原廠之估價為國際間公定價格,要無變更之可能性,是環宇宬世公司受有之財產上損害,已屬可得確定。

又進口車商公司之收費程序,須俟給付訂金後,車商乃向國外公司訂購零件,至車輛維修完成時,再行給付餘額,此為進口車訂購原廠材料、零件維修之交易習慣;

質言之,系爭車輛維修之勞務契約,於繳交維修訂金時業已成立,債權債務金額已屬確定。

則本件督促程序標的具備可得強制執行、範圍確定等要件,基於前揭督促程序之立法目的,自應准予支付命令之聲請,方屬公允。

至系爭車輛實際上是否確實完成維修付費,實屬另一問題,相對人倘有爭執,自當異議或另以訴訟程序予以解決紛爭。

再者,衡諸當前全球海上運送之情形,進口材料、零件之運輸均因covid-19疫情而大受延滯,是系爭車輛車殼維修所需之材料與零件,到貨日期無從確知,進口車商更無可能事先收取此等高額之維修費用全額;

為此,若執意先由異議人確實為全額之給付後始得聲請支付命令,其等待期間又因疫情過於冗長,異議人等待滿足債權所付出之時間成本過高,且相對人財產之變動將難以估計,實與本法所定督促程序之立法意旨背道而馳,爰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相對人應給付環宇宬世公司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原裁定僅列余祈霖為聲請人,漏未就同為聲請人環宇宬世公司裁定,亦有疏漏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余祈霖於110年12月3日聲請支付命令時固僅有列其一人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110年12月29日遞狀增加環宇宬世公司同為聲請人,聲請事項亦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余祈霖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環宇宬世公司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分別係余祈霖請求相對人給付維修社區共有排糞管線費用0000000元,環宇宬世公司請求相對人給付車損維修費用0000000元,然原裁定僅以余祈霖為聲請人,以余祈霖未實際支出上開修理費用而駁回,自有疏漏。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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