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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文玲
相 對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有關調解方案二之金額即對造人給付申請人金額如下:資遣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三十天預告工資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元、三十一點六五天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上述金額合計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壹拾壹元部分,對造人分七期逕匯入申請人原薪資指定帳戶,期數及金額如附表,約定期日應給付數額,對造人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5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
同)250,511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有關調解方案二之金額即對造人給付申請人金額如下:資遣費186,600元、30天預告工資31,100元、31.65天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2,811元,上述金額合計250,511元部分,對造人分七期逕匯入申請人原薪資指定帳戶,期數及金額如附表,約定期日應給付數額,對造人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暨內頁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工資共250,511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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