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補,14,2022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梁崇民
再審被告 莊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