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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杜潔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點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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