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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詹舒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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