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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湯博丞即湯皓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湯皓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玖拾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玖仟壹佰捌拾參元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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