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430,2022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廖紹君


債 務 人 許語宸

余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許語宸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余明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6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9,330元、48,745元、48,745元、48,745元、48,745元、49,933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55%浮動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語宸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1年1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81,2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余明月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