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435,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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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高思婷

高世龍


一、債務人高世龍、高思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高思婷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高世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8萬6,357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思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0,51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高世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4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516元 高世龍、高思婷 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150516元 高世龍、高思婷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150516元 高世龍、高思婷 自民國111年0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516元 高世龍、高思婷 自民國110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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