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6430,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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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邱阿冬即連邱阿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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