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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06號
債 權 人 蕭振益
債 務 人 陳玉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利息陸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懲罰性違約金貳佰肆拾肆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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